星期二, 11月 22, 2011

影音號外1,為何論說自相矛盾?

影音在《號外》(07.11.2011) (稱為《號外1)http://www.noahsarkmovies.com/arkmovie/big5/pdf/extra20111107.pdf,批評筆者的文章,稱之為「攻擊方舟學術文章錯漏百出卻被瘋狂引用,務求打擊方舟佈道事工」,已經引起不同回應。

之後,影音又出《號外》(18.11.2011) (稱《號外2)http://www.noahsarkmovies.com/arkmovie/big5/pdf/extra-vol02.pdf,企圖反駁Snelling的詳盡碳14報告,文章名為《回應Answers in Genesis網頁中 Dr. Andrew Snelling不盡不實及草率的碳14報告論點》

筆者細閱兩篇《號外》多次,仍感到異常費解,因為兩篇《號外》論說不是自相矛盾,就是自說自話,斷章取義,抵觸了影音一路以來自己的宣稱,但是似乎影音一點也未察覺到,可見《號外》的作者根本沒有任何考古專業。

《號外1》的批評主要來自筆者最近被廣泛轉載之文章《發現方舟的宣稱,聖經考古的回應》(http://marksir.blogspot.com/2011/10/blog-post.html) (簡稱《考古》)

《號外1》之內容大多出自匿名或其他讀者的留言,以及筆者在留言欄中之回應。筆者本不想對《號外1》作任何回應,因為在《考古》一文之留言欄中,已有充足回應。然而《號外1》對筆者文章之批判足足有一版之長,指出5個謬誤,所以,筆者仍不厭其煩地作多點回應,使有心讀者能更進一步仔細分析,深入了解,作更週全的立論。

錯誤1 - 亞拉臘山不屬近東 ,又屬近東,自相矛盾
《號外1》最明顯自相矛盾的地方,就是指出筆者將亞拉臘山與近東地區相提並論(謬誤4),意思是亞拉臘山是獨特的,亞拉臘山根本就不屬近東地區,所以筆者在《考古》一文和回應中,不能引用近東地區作比較等等。

筆者早已在留言處回應:「近東」作為一學術名詞,意義可廣可窄,視乎不同學者之定義,普遍來說定義不會太生硬。


Marc Van De Mieroop的《古近東歷史》A History of the Ancient Near East開頭為「近東」作定義:「近東範圍指由土耳其之愛琴海岸至伊朗中部,與及安納托利亞北部到紅海」"Near East designates the region from the Aegean coast of Turkey to central Iran, and from Northern Anatolia to the Red Sea" (p. 1)。安納托利亞(Anatolia)是今日土耳其的範圍,故包括亞拉臘山,可見作為近東專家的Marc Van De Mieroop,他亦將今日的土耳其包括在近東之內。難道影音會說,Marc Van De Mieroop犯了學術上粗疏的大忌?

《號外1》又說:「亞拉臘山不能被視作為東土耳其一帶,亞拉臘山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是亞美尼亞國土,今日的土耳其於戰後立國,之前歸屬鄂圖曼帝國的版圖,陳牧師連著文論述的地點也含混不清,犯了學術上粗疏的大忌。」

其實《號外1》才是犯上學術上粗疏之大忌,因為在上文謬誤1當中,《號外1》寫著:「陳牧師若親自到昔日亞美尼亞高地,即今天的土耳其東部地區...」可見,根據《號外1》的本文,亞拉臘山正在今天的土耳其東部地區,也就是昔日亞美尼亞高地。《號外1》一方面說將亞拉臘山視為東土耳其一帶是錯誤的,但同一版又將亞拉臘山視為今天土耳其東部地區的一部份。目的是將筆者在《考古》文中提到近東考古的例子變為無效,但卻自相矛盾,犯上學術上粗疏之大忌。

《號外1》又說「土耳其」是戰後立國地名,之前是亞美尼亞或屬鄂圖曼帝國。好的,我沒有異議,但為什麼指責筆者用「土耳其」一詞時,又說:「著文論述的地點也含混不清,犯了學術上粗疏的大忌」?若你不喜歡「土耳其」一詞的話,就別用它,但又為何叫筆者親自到「今天土耳其東部」視察視察?

你不喜歡「土耳其」這個現代字眼,不要緊。我大慨可以用較學術的名詞「安納托利亞」(Anatolia)代替,意即「東面」或「日出之處」,但「安納托利亞」亦包括現今的土耳其、鄂圖曼帝國、亞美尼亞、Urartu等歷史地理名稱。「土耳其」一詞固然含有現代政治國界之意,但亦可有地理之意,為了一般讀者能明白,「土耳其」是適合的現代詞語。何況《號外1》也在同一頁用此字詞。

Paul Zimansky所寫有關Anatolia考古著作,也用「土耳其」,書名是Ancient Turkey 《古土耳其》,而Zimansky亦是Urartu考古的專家,他也是反對發現方舟宣稱的土耳其考古學家。顯然地,《號外1》是自相矛盾。單指出文章詞彙之不同,就斷言說文章出錯,甚至「不值一看」,這種論據只是稻草人論證,目的是在沒有近東知識的讀者面前混淆視聽。


再者,如果真如《號外1》所講,將亞拉臘山和近東混為一談一帶是錯誤的話,為什麼《號外1》卻引用「熟悉近東歷史的專家,包括近東語言及文學哲學博士Dr. Michael Brown」的意見?《號外1》又說Dr. Brown「對近東歷史的認識是無庸置疑的」。既說亞拉臘山不能與近東相提並論,就不要引用近東學家作後盾。明顯地,《號外1》是自打咀巴。

另一個自打咀巴之處,相信明眼的讀者早已發覺,在錯謬2之中,《號外1》引用Dr. Joel Klenck祖克蘭博士的說話,堅持發現的古木結構不會是後世遺留的痕跡,只是到底Klenck在那一篇學術文章,那一頁說過這些說話?《號外1》只說這是Klenck審視木結構的建築特徵之後的分析,沒有註腳也不打緊,或許是Klenck受訪時說的話,為了證實Klenck的說法有力,《號外1》從網站www.societyandanimalsforum.org/dissertations/dissertations.html列出Klenck的學術背景。到此網站查證,列出Klenck1996年在哈佛大學寫了博士論文,名為Faunal Remains Animal Use Israel Middle Bronze Age (中譯:在中銅時期以色列的動物遺骸及動物使用),這份博士論文的Publication number,也就是University Microfilms International (UMI) access number 9710498

筆者再到芝加哥大學University of ChicagoProquest Dissertations & Theses (PQDT) database查證,下載了Klenck1996年在哈佛大學完成的博士論文,原名其實是Animals in the Canaanite cultic milieu: The zooarchaeological evidence from Tell Haror, Israel (中譯:迦南宗教環境下的動物:從以色列Haror土丘出土之動物考古證據),論文的UMI也是9710498,論文名稱有所不同不要緊,因為UMI一樣,應指同一篇論文。

但是,稍微讀讀Klenck的博士論文,開首時說論文的目的:「提供於以色列別是巴西北20公里之Tel Haror考古遺址,中青銅時期IIB/C(主前1800-1750-1550)出土之動物遺骸的分析結果。」("presents the results of an analysis of faunal remains from Middle Bronze IIB/C (1800-1750-1550 B.C.) strata at the archaeological site of Tel Haror, located 20 km northwest of Beer Sheva in Israel.") Klenck的博士論文的主任是Dr. Richard H. Meadow, Prof. Carl Lamberg-Karlovsky, Prof. Ofer Bar-YosefProf. Eliezer Oren。幾位都無疑是以色列考古學的專家,例如Eliezer Oren在以色列南面的考古工作甚多,也是選寫四冊巨著的New Encyclopaedia of Archaeological Excavations in the Holy Land有關Tel Haror一文之考古學家。

沒錯,Klenck是影音發現方舟宣稱的支持者之一,但《號外1》引用Klenck的博士論文可見,他的專長是近東的以色列,特別是Tel Haror的中青銅IIB/C層的動物遺骸研究。既說亞拉臘山不能與近東相提並論,就不要引用這位近東學家。

《號外1》又在研究亞拉臘山木結構的可能性上,指責筆者「套用了遠至埃及的文明做比較,很容易犯上以局部解釋全部、以片面解釋全面的謬誤。古代近東版圖廣闊,不能因為埃及屬於近東地區,便理所當然地等同於亞拉臘山,陳列沒有根據的可能性,只能算是一些建立在薄弱基礎上的猜想。」

但是,《號外1》引用Klenck的說話之中,卻提到「金字塔」,「金字塔」不是在近東的埃及嗎?我亦不反對套用其他近東例子,作亞拉臘山的考古比較。只是《號外1》前言不對後語,堅持不可把近東和亞拉臘山相提並論,但又引用近東學者Klenck的說話,套用遠至近東埃及的金字塔作比較,自相矛盾。

錯誤2 - 筆者引用了亞拉臘山地區的考古結果,《號外1》卻說沒有-斷章取義
當然《號外1》引用了Oktay Belli鄂台貝利教授的說法:「由於當地缺乏樹木,一般民居以至教堂建築,都會就地取材,採用泥磚興建,只會以少量木材作為輔助。由於建築物一般興建在較低海拔位置,年代久遠的民居或者教堂所使用的少量木材,一早已經腐爛,並無保存下來」但貝利教授在那一篇論文,那一頁提到這段說話?《號外1》並無說明,可能又是訪問時說的話。註腳1只是介紹「歐亞考古研究所」(Eurasian Institute of Archaeology)的網頁,而貝利教授是負責人(http://www.istanbul.edu.tr/edebiyat/edebiyat/dekanlik/arastirma_merkezleri/avrasya_arkeoloji_enstitusu.htm),引用貝利教授是可以接受的,他是土耳其考古學家,也曾著學術文章討論Urartu的水利工程。

但是,《號外1》指筆者在《考古》一文,沒引用亞拉臘山地區的考古結果作結論,而是套用了遠至埃及的文明做比較(謬誤3)。這種說法完全是斷章取義,因為筆者在《考古》一文當中,好幾次引用Paul Zimansky的論文和說法,每一段都有註腳,讀者可以自行參考,不妨在此再列舉一些出來:
  1. 《考古》一文中,提出10多項證據要求,第11項是「普世文化斷層」,筆者指出照影音的宣稱,如果滅世大洪水發生於主前2800年時期,那麼在這個時期的各遺址,會因大洪水造成文化斷層。各遺址的土丘紀錄中,會出現洪水破壞前的文化遺跡,之後會出現洪水沉積土層,之後又出現另一個新文化。但是,這樣的考古證據沒有在這時期出現過。我們不能不贊成土耳其考古專家Paul Zimansky的結論:在這個時期的土耳其並沒有出現任何考古文化的斷層。不但沒有出現文化斷層,單在土耳其,在這個時期的遺址,更有發展的證據,甚至城鎮與城鎮之間發展商貿關係(Matey 2002: 19-34; Sagona and Zimansky 2009: 144-224)
  2. 另外,筆者引用近東考古專家Paul Zimansky2010年受National Geographic訪問時的說話:「我未曾聽過有任何尋找方舟的探索隊會找不到方舟的」(Than 2010)
  3. 單在這兩段引言,已經出現了三位土耳其考古專家:Timothy Matey, Antonio Sagona, Paul Zimansky,而三位都撰寫過土耳其考古的學術文章。相反,《號外1》只引用了鄂台貝利教授的說法。


錯誤3 - 筆者引述Bailey之立論,《號外1》卻選擇性處理Bailey列舉的資料,又是斷章取義
《號外1》提到筆者《考古》一文中,引述Bailey (1977)之學術文章說:「過往的探險者確實有搬運過木材上山,甚至達至山頂,但極其量都只有七呎高的木製十字架」(謬誤1),為什麼《號外1》會說「極其量都只有七呎高的木製十字架」?「極其量」顯明《號外1》只斷章取義地選舉對其有利的資料,不利的便不提。

筆者在《考古》一文,共引述了Bailey 三篇論文(1977, 1989, 1996),從過往探索者的文字記錄當中,列舉至少9個例證,證明過往探索者曾將木頭帶到山上,甚至在山上建造木結構,在此只重述一些例子:
  • 1855年,Parrot 記述,他能帶著馬匹、牛,背著糧食和木柴上山 (Parrot 1855: 170-87; Bailey 1989: 110)
  • 1902年,一隊俄羅斯的探索隊,在Ivangouloff的帶領之下,攀到山上建築了一個「小木籠」(small wooden container) (Montgomery 1972: 214)
  • 1670年,荷蘭探索家Jan Struys登山時,曾經在山上不同的小棚屋(huts)住宿過(La Haye and Morris 1976: 24)


Bailey的推斷,山上有木不是奇事,以往有人將木帶上木山,並在山上建設木結構,也非不可能之事。《號外1》只引用幾個,這是斷章取義的做法,也不了解Bailey的推斷。

筆者也在《考古》一文的留言處,指出長程運輸大型古木在古時並不是不可能之事。亞述、巴比倫、埃及人經常經水路和陸路,將木材從黎巴嫩和敘利亞的樹林,運送回自己國土,之間上山下山的距離可達數百里(參考Ancient Near East in Pictures, ANEP, 107)。可見,長程運輸大型古木實屬可能。別說木材,古埃及人建設巨型古結構,從南面的Aswan等地開探巨大岩石,運到工地已不是非常之事,那麼上高山搭建木結構,對古人來說,絕非不可能。《號外1》只一句:「不能用埃及和近東地區,與亞拉臘山相提並論」,不但自相矛盾,更是逃避對其不利的資料。

還有,Bailey列出之例證大多在19-20世紀初之前發生的,至少在100多年之前,當時已有小木屋,人已將木運到山上,所以,Bailey推斷近代的人更可將木材運上高山,又在高山上建造木結構,怎能一句便抹殺近代的人可在高山(甚至雪線上)用建木建築的可能性?再加上,Snelling公佈的碳14結果,顯示出4個木樣本當中,3個都是屬近代,這更使Bailey的立論有力。《號外1》說Bailey的推斷是「無法解釋木結構的發現」,完全不能成立。

錯誤4 - 質疑筆者之考古背景-無能作理性討論
另一個斷章取義之處,就是引用筆者在留言欄上的說話:「我沒有太多考古學中科學方面的訓練,主要在歷史背景方面較多」。筆者回應這位匿名者對古瀝青化驗的問題,這位自稱「本人沒考古學歷」的匿名者,其實在提問上也是斷章取義,他誤以為筆者在《考古》一文中要求古瀝青要作碳14化驗。事實上,筆者沒有說過古瀝青要作碳14化驗,只是指出需要作化驗(或許是化學化驗等,核實木結構是否含瀝青)。所以,在回應中筆者亦指出一些古瀝青化驗的學術文章作參考。將筆者的說話斷章取義,然後自吹自擂,不但連考古學是什麼也未弄清楚,甚至連基本的理性討論也未到家。

在最後一段,全然暴露了影音本身在基本理性討論的無能,只是依賴斷章取義的方法,混淆讀者,然後自吹自擂。在謬誤5當中,《號外1》引述筆者的說話:「考古工作常因財務缺乏而被迫停工,我認為應該為這些有意義的考古工作籌款,好過為探索方舟浪費人力物力。」

跟著《號外1》便立刻說筆者「先入為主地認為方舟根本不存在,所以不用浪費人力物力去尋找」。筆者從不懷疑方舟的歷史性,只是批判影音找到方舟的宣稱,批判這宣稱有嚴重問題,這就代表筆者不信方舟的歷史性?這絕對是斷章取義的手段,分明是誤導《號外》的讀者們。我所針對的,是一班根本不認識考古學的人,未曾正式受過考古學訓練,未曾考慮過要符合許多考古條件,便幼稚地上山找方舟,之後在毫無根據之下就宣稱找到方舟等做法。

筆者在《考古》一文中,講過從聖經考古角度,要負責任地宣稱這是方舟,或最有可能是方舟,起碼要符合15項歷史和科學條件,例如:
  • 要作同行評審peer review
  • 要化驗結果一致
  • 要先找出同一時期在不同遺址的洪水沖積土
  • 要從聖經經文先決定挪亞是那時期的人
  • 要知道創世記8:4原文是「亞拉臘群山」(הָרֵי אֲרָרָט)而不是單數的「亞拉臘山」
  • 要面對現今的亞拉臘山是方舟停迫處的說法,只是主後十世紀的傳說
  • 要知道有史以來,有關方舟停迫處的傳說,至今只少有6個之多
既因為尋找方舟這事上根本不能符合這些考古先決條件,所以尋找方舟根本不能是嚴謹的考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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